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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龙中与金**、代炳君、代俊如、代金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阙龙中因与被上诉人金**、代炳君、代俊如、代金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阙龙中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阙龙中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阙龙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阙龙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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