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四川南**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4.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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