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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兴**限公司诉郭**、叙永县**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兴**限公司诉被告郭**、叙永县**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兴**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兴**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叙永县**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泸州兴**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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