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何*、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张**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