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尹**、谌**、第三人田*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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