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雪婷与四川地**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陕雪婷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陕雪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成都**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冻结,因工程未进行决算,成都**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暂不能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雪婷后,申请执行人陕雪婷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陕雪婷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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