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晁**诉被告四川天**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5日审查立案后,向原告发出书面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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