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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