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达**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达**责任公司以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自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达**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华达**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5.26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华达**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