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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四川源瑞**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本院查明

经审查:左**系四川源瑞**责任公司安装工。2014年3月15日10时30分左右,左**在重庆市涪陵区武隆县白马镇拨尔康水泥厂技改工程撤除预热器顶盖时掉入预热器灌体中。经重庆**山医院诊断为:高处坠落伤(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脱位伴截瘫、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伴血气胸、右侧第二肋骨骨折、颅脑外伤、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2015年1月7日,经绵阳鼎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左**胸椎损伤致截瘫,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2015年3月23日,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胸椎损伤致截瘫,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2015年3月13日,左**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3月31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绵人社工伤(2015)103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左**为因工受伤。

左**和四川源瑞**责任公司因工伤一事,经江油**委员会调解解决,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左**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二、四川源瑞**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左宗波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医疗补助金、伤残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62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18万元人民币,三个月内支付总额达到45万元人民币,余款17万元在六个月内付清。四川源瑞**责任公司通过转帐方式付至中国农业**南分理处,卡号:6228480488865394974;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左**后,左**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此事再向四川源瑞**责任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费用,四川源瑞**责任公司对此事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双方一致要求对本调解协议向江油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四川源瑞**责任公司和左**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四川源瑞**责任公司和左**2015年4月29日在江油**委员会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四川源瑞**责任公司和左**于2015年4月29日在江油**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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