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米易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攀枝花**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攀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攀枝花**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攀枝花分行账户(基本户),冻结金额90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保有限公司在攀枝花**有限公司账户,冻结金额900万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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