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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能因与被申请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刘*能导致张**头部和左膝盖受伤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张**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张**因割草一事产生纠纷,导致张**受伤。刘**提出其不是致张**受到伤害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纠纷发生后,张**即被送医院抢救治疗,刘**事发后外出,会东县公安局小街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会东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等,证实刘**存在相应过错。一、二审法院根据刘**和张**各自过错大小确定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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