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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罗*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甲诉被告罗*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吴**、被告罗*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甲诉称,原告罗*甲与被告罗*乙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被告性格暴燥,常殴打原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间常发生纠纷。2014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罗*乙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甲与被告罗*乙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11月21日生育长女罗*丙,2002年4月16日生育次子罗*丁。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讼来院,提出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原、被告身份信息,户口簿、证明以及双方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甲与被告罗*乙从1995年结婚至今共同生活长达二十年之久,并育有两子女,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同时,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持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罗*甲与被告罗*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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