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琼诉被告达州市**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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