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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