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诉被告宣汉**有限公司、龙**、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高以证据还没有收集齐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高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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