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某某钢化玻璃厂与被告吴某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成都市某某钢化玻璃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某某钢化玻璃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某某钢化玻璃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未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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