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某某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是剑阁县人,1982年经亲戚介绍与被告认识。相识后不久,原、被告便在梓潼县许州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3年8月儿子何*乙出生。何*乙现已结婚成家。原、被告婚前相处短暂,相互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性格不合争吵。家中修建楼房导致资金紧张后,原告便于1997年外出务工。1999年,原告患阑尾炎住院治疗时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不予理睬。原告一气之下便没再与被告进行联系,被告也一直不主动和原告联系。原、被告至今17年没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甲辩称:原、被告婚后之初并未经常吵闹和打架。1994年,家中将土木结构房屋改建成砖木结构的一楼一底楼房。1996年正月后,原告外出务工。此后,原告便未再回家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也不管孩子和老人。2008年地震后,家中进行房屋重建,原告也没拿钱出来,故原告无权分割。原告外出十九年耽误了被告的青春年华,加重了被告负担,故原告应赔偿被告50000元,也相当于是对儿子立业的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订婚,1982年10月在当时的许州人民公社登记结婚。1983年8月,儿子何*乙出生。何*乙现已能独立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修建了一栋三个门面一楼一底楼房。1998年,原告外出务工。此后,原告便未再回来与被告一起生活。2008年地震后,被告和儿子何*乙一起进行了灾后房屋重建。2016年1月21日,原告具状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的陈述,原、被告的户籍证明、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生活近二十年,夫妻关系确处于名存实亡状态,继续维持已无实际意义,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现存在有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其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何*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