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吕某某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边**与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姜**与梁**、王**、吴某某、任某某、严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西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广元**有限公司、剑阁县农业局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黎*、李**、李*和成都市**侯分局拆迁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何**、何*和成都市**侯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何**、郭*和成都市**侯分局拆迁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何**、何*和成都市**侯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