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姜**诉被告梁**、王**、吴某某、任某某、严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罗**、姜**于2015年12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姜**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43.00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