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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何**、何*和成都市**侯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某某、何**、郭某某、何**、何某丙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侯分局土地其他行为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所在桐梓林村7组土地的行为违法,该诉讼请求不明确。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仍然不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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