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被告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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