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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限公司井研分公司与曾**、重庆市**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井研分公司诉被告曾**、重庆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司江津支公司、梁**、乐山中**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井研分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乐**司井研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曾**、重庆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司江津支公司、梁**、乐山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309.63元,减半收取2654.82元,公告费人民币832元,由原告四**输有限公司井研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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