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荣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虞*的银行存款20480元。现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虞*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虞*的银行存款2048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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