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鲜正博、陈*、唐**、徐**诉四川龙祥**什邡分公司买卖合同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正博、陈*、唐**、徐**诉被告四川龙祥**什邡分公司、四川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鲜正博、陈*、唐**、徐**撤回对被告四川龙祥**什邡分公司、四川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7,320元,由原告鲜正博、陈*、唐**、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