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清诉被告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清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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