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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15日原告以对相关事实和证据尚需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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