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肖**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案已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120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进行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立案侦查,其房产已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眉山**民法院等其它法院先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是员工出资自发组织有订单式生产自救,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目前状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的财产处置条件不成熟。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的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肖**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强制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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