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申请执行宋**、练**、宋**、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820号强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为执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练**、宋**、张**于2014年7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273753.90元及利息,以及本案执行费4010元,但被执行人宋**、练**、宋**、张**仍拒不履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宋**、练**、宋**、张**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的收入,共计价值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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