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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何**、何*和成都市**侯分局房屋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某某、何**、郭某某、何**、何**(以下简称周某某等5人)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侯分局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周某某、何**、郭某某、何**、何某丙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问题提起的行政诉讼,且提起该诉讼的时间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周某某等5人起诉正确。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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