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蓬**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南**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88.5元,由原告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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