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广元**有限公司、王**、第三人四**政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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