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诉被告彭**、肖*、四川奥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温**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之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温**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