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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惠涓,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底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相识两个月后于2015年2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及爱好,且被告不信任原告,常为家庭及生活琐事发生意见分歧,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离婚的事实及理由大部分不成立,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5年11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起诉离婚,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为了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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