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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拐卖妇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资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主由,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犯拐卖妇女罪,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需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载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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