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四强建设项目**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28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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