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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四**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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