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罗**、南充**有限公司、天安财产**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诉。
本案征收诉讼费83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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