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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罗**、南充**有限公司、天安财产**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罗**、南充**有限公司、天安财产**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

本案征收诉讼费67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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