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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饶*、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7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98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1998年8月生育长子李天才,2005年2月生育次子李**。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缺乏明显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长期性格不和,被告猜出疑必重,缺乏责任和担当,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及夫妻感情,原告给予了被告无数次的归劝及改过机会,但都无济于事,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1、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虽然恋爱时间不长,但彼此认可后才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又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共同常年在外务工,亦没有分居情况,现原告提出离婚,实出乎被告的意料;2、原告诉称要求离婚的事实是故意捏造的,是为了达到其离婚目的而虚构的。如果原、被告真的长期性格不和,被告缺乏担当的话,原、被告何以能相处18年之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98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1998年9月28日原、被告生育长子李天才,现随原、被告在外务工,2005年3月19日生育次子李天宇,现在蓬**亭小学念书。婚后原、被告分别外出务工,2003年开始,双方共同外出务工,共同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双方发生过争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虽然较短,相互之间了解较少,但婚后从2003年开始共同外出务工,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原、被告相互发生过争吵,夫妻关系产生一定的隔阂,但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然可以和好如初。现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因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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