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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珍诉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珍、被告唐*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诉称,2014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唐**人民币十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唐*承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还的事实,因没有现金流,愿意以其所建的金龙小区房屋抵押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唐**主张的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按期归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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