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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与眉山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闵**与眉山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闵**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50万元、损失6万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8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眉山市**限公司系列案过程中,于2013年7月8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眉山市**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闵**同意暂缓执行,待资产变现后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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