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朱*中诉被告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继续对本院(2014)德*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继承人赵**在兴业**支行开户的622909433327039216账户、在民生**羊支行开户的4720682000011920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限额为270万元,并以原担保财产继续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继续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继承人赵**在兴业**支行开户的622909433327039216账户、在民生**羊支行开户的4720682000011920账户上的银行存款27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