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会理县财通**任公司与中国**有限公司工业炉窑工程分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工业炉窑工程分公司申请执行(2015)攀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执行人会理县**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会理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由会理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款项2896849.61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对(2015)攀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对(2015)攀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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