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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0日以简检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一案,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2014)简阳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刘*不服,以原判定性错误,且未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中止、自首或坦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刑明显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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