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成都**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成都中**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7元,减半收取2693.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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