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四川仁**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依据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809元。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仁**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仁**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531元(其中执行费722元),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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