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周*、刘*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流县妇幼保健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双流县妇幼保健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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