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戢**、汪*、邓**、刘**、汪**、陈**、朱**、李**、李**、付孟怀、汪**、汪*、戢**、汪**、汪**、刘**、陈*、刘*、刘**、刘**与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戢**、汪*、邓**、刘**、汪**、陈**、朱**、李**、李**、付孟怀、汪**、汪*、戢**、汪**、汪**、刘**、陈*、刘*、刘**、刘**诉被告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并向原告戢**等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戢**等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戢**等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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