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绵阳市**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绵阳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安县支行账户、商业银行安县支行账户、安县农村信用社账户、农业发**行账户、农业银行安县支行账户、北**社账户、北**社账户七个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限公司银行账户(即商业银行安县支行账户、信用社账户、农业发**行账户、农业银行安县支行账户、北**社账户、北**社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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